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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自贸政策视频解读 9项外汇创新政策青岛片区试点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黄伟  通讯员 刘希欣)根据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外汇创新政策解读视频会议透露信息,从2月6日起,9项外汇创新试点政策,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内实施。

此次会议于2月10日,由青岛市商务局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联合举办,旨在当前“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形势下,推动外汇创新政策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更好更快落地实施,为片区市场主体开展业务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服务。

会议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在梳理讲解自贸区第一批10条创新试点政策的基础上,逐条详细解读了从2月6日开始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内实施的9项外汇创新试点政策,包括:1.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2. 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3.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4.试验区内企业可在青岛市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5. 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6.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7. 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8.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试验区内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9.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2月11日,市商务局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暂时调整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有三个新突破,一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二是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三是允许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大陆合作者控股)。2.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一是进一步开放三项业务的外资股比,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放宽到55%;二是新增试点开放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四项业务,其中前三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3.暂时调整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以上政策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最新政策红利,对于提升青岛片区招商引资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将发挥重要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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