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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出台措施支持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即墨区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台《关于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提出具体措施。

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

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申请延期开庭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准许。对涉及疫情较重地区的当事人及不能排除疫情传播风险的案件,原则上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延期开庭。执行案件中涉及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的,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尽量减少线下查控措施。

充分运用网上办案系统,当事人可依托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山东微法院”等信息平台进行立案、诉讼、调解、信访等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积极探索网上开庭,搭建即墨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智慧庭审平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

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同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加大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减、缓、免的支持力度。

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各类劳动争议,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工作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综合考量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兼顾保全申请双方的利益。

妥善审理建设工程、租赁、买卖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引导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达不成的,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金融借款纠纷,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

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充分发挥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拓宽企业与业务庭室的沟通渠道,及时对企业提出的相关司法需求进行解决、答复。

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物品及资金不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医院、企业及人员的案件,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有效利用。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对有关疫情引发的涉法涉诉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项探讨,总结提炼疫情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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