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需申请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三)办理具体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261,0532-83931130,13687653991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二)具体办理流程
1.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资质备案。
2.电子申报。
3.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4.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定期监管。
(三)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532-83931798, 1370532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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