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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仲裁委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提示

1月28日,记者从青岛仲裁委员会获悉,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岛仲裁委员会就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代理人因解决纠纷需要近期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提交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建议优先选择网上(青岛仲裁委员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均可预立案)或邮寄方式(邮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荣柏财富大厦2层案件受理处,电话:0532-85768569,85768579),尽量避免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青岛仲裁委员会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证据交换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案件承办秘书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员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在确定的开庭日期三日前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向仲裁庭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四、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的,相关案件承办案秘书会提前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员知悉。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证大家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到访青岛仲裁委员会的全体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接受青岛仲裁委员会信息登记等工作安排。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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