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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和救治经费保障工作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山东省财政部门快速行动,联合部门转发并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各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对设区市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明确要求,各地要确保确诊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垫付,省级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情况,与各市据实结算。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后由各市财政统一分配。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资金主要由各市财政安排,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视各地疫情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后由各市财政统一分配。

同时要求,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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