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专业、品质卓越、创新发展、合作共赢。”2019年,对广大中苑律师来说,是非常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收获累累硕果的一年:先是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加盟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这是青岛市委、市政府发起“十五个攻势”行动之后,第一个全国性大所在青岛设立分所;后中苑律师所迎来建所26周年喜庆的日子……
今天,本报推出专题报道,着重介绍中苑律师所精英团队的风采及中苑律师成功代理的经典案例,探寻中苑发展之路。
刑事法律服务团队简介
刑事法律服务团队
作为青岛市最早从事刑事辩护的团队之一——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团队聚集了一批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出色实务能力的优秀刑事律师,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苑律师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锦担任部门主任,中苑律师所合伙人张屹担任副主任,王刚、孙义伟、赵园园、王希燕等优秀律师共同组成。刑事法律服务团队为自然人及企事业单位等客户提供涵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阶段的律师辩护业务,同时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内外公司客户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预防、内部风险控制及刑事合规业务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刑事法律服务团队自成立以来已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千件,曾多次成功地为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得到了委托人、同行及相关部门的极大肯定。近年来,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先后承办了大量在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及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其中,参与青岛市建市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聂磊案及张韶军案、泽雨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系列案件等多起在青岛市、山东省乃至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刑事法律服务团队逐步实现流程化、团队化、专业化管理,团队建立了规范业务操作指引和严格的案件质量标准,通过高标准、严要求、细考核,让每一起案件处理能得到最佳的辩护,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为单某某改变定性辩护获成功
2018年1月11日,接受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中苑律师所副主任王锦带队的律师团队作为单某某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研究案卷材料、会见嫌疑人后,向有关行政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围绕“认定单某某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处罚”发表辩护意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因一审判决认定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而裁定发回重审。基层人民法院重审再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
单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单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6月3日,中苑律师所再次接受指派,在重审二审开庭审理中,从犯罪构成及证据认定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二审判决中认定单某某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民商事法律服务团队简介
民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法律服务团队,系由高级合伙人李智明、宋立和合伙人李彦彬、李勇及精英律师王洪祥、马亮、温苗、律师助理张慧共同组成。团队律师以专业的知识和业务水平,认真敬业的执业态度,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稳健、全面、优质、深度、及时的法律服务,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经典案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获支持
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楼盘,该楼盘建成后,其中60套房产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为此向甲公司支付价款3000余万元。2010年,双方又订立《补充协议》,明确了将交付房产的具体房号等,并确认乙公司已全部支付约定款项。2012年,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全部60套房产。乙公司取得房产后对外进行销售,至2014年将剩余6套房产留作公司办公、人员居住使用,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15年,乙公司发现其用于办公的房产门上留有法院的公告,公告内容为该楼盘中乙公司所有的4套房产已被查封,并将被强制拍卖,而此案的被执行人为甲公司。乙公司经多方调查,了解到甲公司与自然人丙于2013年发生借贷纠纷,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甲公司向丙偿还借款本息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查封了上述4套房产。乙公司发现公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经法院执行庭依法召开听证程序后作出裁定,驳回了乙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乙公司收到法院裁定后,即委托中苑律师所律师李勇代理此案,李勇律师在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后,基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代为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以丙及甲公司为被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出示证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支付3000余万元款项的支付凭证及收款收据、房屋验收交接单、房屋装修合同及装修费用支付凭证、房屋使用产生各种费用证明。力图证明涉案的4套房产已实际交付乙公司,并一直由乙公司占有使用的事实。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所订立的合同表现形式为合作协议,实质为购买房屋的有效合同,乙公司已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且乙公司在涉案房产被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对涉案的4套房产的查封。
对此,李勇律师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买房人应在具备登记条件后,尽快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金融法律服务团队简介
金融法律服务团队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服务团队,系由高级合伙人张雪松、陈铭勇和精英律师宫贝、孙楠、张玉全共同组成。对于情况特别紧急的案件,金融法律服务团队能够做到当天立案当天保全,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当事人的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为财产保全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典案例:
高效保全措施加之正确诉讼方案
成功化解银行不良贷款
2014年10月14日,中苑律师所通过竞标与某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代理该行与A公司等七被告保理借款合同纠纷、该行与A公司等六被告承兑借款合同纠纷、该行与A公司等五被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等三起案件(总标的5700万元)。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当日完成诉状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等文书起草工作,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当日,代理律师联系办案法官先对保证人的6处房产进行了查封。第二天,办案法官与代理律师赶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查询被告账户共104个。立案后第三天将全部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有资金余额的账户和活动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在采取上述保全措施的同时,代理律师还联系办案法官对保证人的2处房产和7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后借款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随后,代理律师对查封中了解到的A公司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申请首轮查封A公司财产的案件原告为成都的B公司,立案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该案已达成了调解,调解内容是A公司需要在3年内偿还B公司的借款本息,但尚未送达调解书。代理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姐弟关系,民间借贷案卷中虽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但代理律师找出其转账凭证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调查结果,代理律师向民间借贷案办案法官提出了异议,要求办案法官以虚假诉讼侵害该行利益为由,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追究相关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提出虚假诉讼异议,给借款人和保证人施加了巨大压力:首先,借款人在某商业银行的贷款已办妥转贷手续,因账户被查封而无法推进;其次,保证人之一的C 公司拟通过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但因该土地使用权被查封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第三,B公司拟申请新三板挂牌上市,其民间借贷案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将导致其上市进程受阻。
2014年12月中旬,A公司向该行提出和解申请,提供了10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增加了D、E 两个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重新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以偿还旧贷。至此,这三起不良贷款被成功化解。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简介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系由高级合伙人田会强和资深律师周洪明,姜川共同组成。团队法律服务范围:代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类民商事案件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为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谈判、起草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设立项目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法院采纳中苑团队律师意见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甲公司与乙设计院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一是乙设计院承担甲公司某项目的规划设计;二是设计费标准为每栋20万元,总设计费为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发生纠纷,乙设计院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接受甲公司委托后,中苑律师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提出了甲乙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双方无须继续履行合同,乙设计院应返还定金的分析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发包给乙设计院设计的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项目设计费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因此,项目设计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甲乙双方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进行招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乙设计院作为专业设计机构,知道且应当知道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标的范围,但乙设计院仍不经招标程序就与甲公司订立设计合同,因此乙设计院对于合同的无效有过错。
法院审理该案采纳了团队律师的意见,认定甲乙双方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