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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封满楼)   记者从今天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简称两险合并实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精神,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总体思路是: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目标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实施、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按照省文件规定,各地市12月完成信息系统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两险合并实施主要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医保缴费费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国家和省文件明确,按照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目前,青岛市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8%(含按规定划转护理保险0.5个百分点),青岛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5%,总费率为10.3%。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市政府决定将两险合并实施后的医保缴费费率下调0.8个百分点,由原10.3%降为9.5%。另外,目前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费率为10.8%(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为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两险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缴费费率也下调0.8个百分点,由原10.8%降至10%。

根据青岛市目前的征缴情况推算,这一举措可减轻青岛市用人单位缴费负担12.8亿元。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降低医保缴费费率将为用人单位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也将进一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

(二)合理设定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设置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是遏制投机参保行为、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次两险合并实施,省政府文件对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做了明确规定,青岛市将严格执行。

一是生育医疗待遇等待期。省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生育医疗待遇执行各地医疗费免责期政策。就我市来讲,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也就是说初次参加职工医保,或者中断缴费一定期限后又重新参保的,只有当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未满6个月期间只享受个人账户待遇。按照省文件精神,两险合并实施后,青岛市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等待期与职工医保待遇的等待期一致,一并执行6个月。2020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包括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又重新参保的人员),只有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才可以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这一条,需要广大生育职工注意。

二是生育津贴的等待期。青岛市原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必须在生育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本次合并实施,省文件对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作了进一步完善,原则上仍然要求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但对缴费不满12个月的情形做了更为人性化的安排。即,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这一规定,对于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女职工来讲,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突破。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青岛市规定,合并实施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可以与合并实施后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这一规定,对于两险合并实施初期生育的女职工,是一项重要的待遇保障措施。

(三)明确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和计发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密切相关。省政府合并实施文件明确规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青岛市两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的产假,将由医保基金按照具体天数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鉴于省文件明确规定了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同时考虑这次合并实施降低单位费率0.8个百分点的实际,青岛市职工医保基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产假天数,将继续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也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60天产假,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工资。这是本次两险合并实施的一个重要变化点。希望广大用人单位认真把握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依法依规维护好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此也提醒参保职工,对不依法履行工资福利发放义务的情形,可按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申请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灵活就业等相关人员享受生育待遇有新变化。

两险合并实施后,青岛市灵活就业等相关人员的生育待遇有一些新变化。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有所提高。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规定,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医保住院分娩后,享受1000元补助金。本次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到产前早期检查、中晚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保障待遇,待遇提高幅度比较大。以住院分娩为例,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在职职工统筹范围内个人不负担生育医疗费。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人均定额包干结算的方式,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结算标准分别为4200元、3300元和2000元,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

二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享受减半补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住院分娩后按照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是生育医疗待遇扩大到退休等特殊人员。鉴于近年来部分群体的生育需求有所提高,从2020年起,青岛市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规定生育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考虑到这些群体已经享受养老(退职)金、工伤补助等工资性福利,因此生育后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四是失业人员生育待遇仍然按原办法执行。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其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缴纳,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由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除以上内容外,其他事宜均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两险合并实施工作的经办操作规程,按照实施方案已经加以明确细化,相关文件均可通过青岛市政务网和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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