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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将上调监管频次

 企业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监管频次将按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上调。5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完善了自查内容,规定了企业在自查中要列出“企业问题清单”等条件。

据介绍,2017年4月28日, 原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率先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试行两年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日前,《办法(试行)》已到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原《办法(试行)》两年以来的监管实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修订印发了《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完善了自查内容,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扩大了专项自查范围,增加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规定,检查处理;增加了上调风险等级和自查频次,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召回等上调风险等级和增加自查频次的事项;增加了自查报告的内容,规定了企业在自查中要列出“企业问题清单”等条款。《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5月28日。

据 悉,《办法(试行)》实施以来,自查工作有效提升了企业生产安全水平。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意识强,中小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行为在逐步加强,各类隐患逐步消除,全市食品生产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全年食品生产环节抽检合格率由2017年的98.11%提高到2018年的98.18%。

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贯彻新修订《办法》,将企业自查与各级监管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自查制度,提高自查质量,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对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记者 初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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