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出台措施,规范培训机构发展。昨天,市教育局发布了《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明确提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等。值得一提的是,《标准》降低了民办教育机构的硬件标准。
培训机构硬件门槛降低
据市教育局介绍,标准降低了机构办学的硬件标准,降低办学场地面积。将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从不少于3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教学点(分支机构)由不少于200平方米降至1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租赁年限由3年降至2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从原来的不低于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3个不同标准统一降至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不设招生数量要求,取消原有文件中规定的“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200人次”的要求。打破了地域壁垒,取消了对青岛区域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青岛地区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限制规定。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学校
标准对培训机构的课程设施也做了明确的规范。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符合规定的培训教材,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收费标准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小学化教育。
可跨区市设分支机构
标准增加了相关人员要求。增加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的信用状况要求;增加决策机构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安保人员的具体要求。
除此之外,管理者要求也有所提高,其中提到校长(行政负责人),须是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管理经验从原先的“有”提高到5年。教师队伍方面坚持《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具有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要求;特别强调所聘任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增加禁入和监管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对聘任教师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照片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营利性培训机构可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新标准
●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从不低于3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办学场地租赁年限由3年降至2年●注册资金统一降至不低于40万元●不设招生数量要求
软件
●培训内容等要向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记者 王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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