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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住区配建学校幼儿园有了标准

晚报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8]189号文件予以印发。 

《意见》明确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服务范围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规模居住区,应独立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意见》进一步强调控制配建学校(幼儿园)规模和班额。所配建的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得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得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意见》还强调要求补足配套教育设施欠账。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的,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需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其中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补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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