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城阳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阳光城阳”建设为总抓手,履行审判职责,深化改革创新,推进阳光司法,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城阳区建设生态宜居、品质活力的胶州湾北岸中心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城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职能作用日益突出。2016年2月25日,在第一次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城阳法院确定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2017年至今,城阳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0件,其中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件,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1件,及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并审结辖区首例公益诉讼案,实现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新突破。
城阳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仪式。
明确工作职责和受案范围
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城阳法院明确工作职责和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明确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受理程序,明确环境资源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审理原则,以“三个明确”为主要内容,为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
城阳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审理、审查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坚持“前期促成和解,后期强化执行”的理念,实现“和解+执行”两手抓,着力提高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城阳法院民一庭法官正在研究讨论一起疑难复杂案件。
形成行政执法联动合力
近年来,城阳法院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惩处和修复并重,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与城阳检察院、城阳环保分局成立环保执法协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环保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联动单位的职责,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环境资源案件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无缝对接,形成了环保执法合力。
法院牵手高校建合作机制
城阳法院聘请中国海洋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担任陪审员,参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提高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水平。建立中国海洋大学环境法教学实践基地,邀请教授共同开展环境诉讼研讨会,选派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人员为学生做讲座,促进了环境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庭审现场
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力度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报道城阳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在2017年世界环境日活动中,城阳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活动,并广泛运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力度,营造环境资源审判的良好氛围。
同时,城阳法院积极探索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推进审判、执行活动的公开化,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系。
本报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史潇濛 顾伟
城阳法院举行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
案例一:
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
一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4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检查发现,位于城阳区的青岛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燃用一台2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公司门口污水古力。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监测人员现场采取水样并进行监测。经查,该公司建成于2014年8月,其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豆制品的生产加工。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后,仍在排污。2016年3月16日,城阳环保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送达给该公司,责令其停止生产。之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016年9月13日,城阳环保分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催告该公司履行义务。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城阳环保分局遂向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该公司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被申请人该公司辩称,该园区建设者不是该公司,环境测评义务无需该公司承担,申请人城阳环保分局应提供入驻企业需要办理环境测评的法律依据。关于锅炉,该公司认为,锅炉本身不是生产行为,且城阳环保分局在行政处罚中也没有就锅炉燃烧作出任何处罚,因此锅炉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关于污水排放,该公司认为,城阳环保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污水是该公司排放。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既是建设主体,又属于生产企业,该公司在城阳环保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一年多来,一直未补办环保手续,也未解决废气废水排放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阳环保分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城阳环保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据此,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环保行政处罚案作出裁定:对申请人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申请法院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如何看待非园区建设者和入住园区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一个企业要进行一定生产建设时,势必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本案中,被申请人该公司既是建设单位,又是生产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周边环境必然产生影响,故该公司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案对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环评义务,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效果良好,裁定予以执行。
案例二:
无视环保法律法规非法倾倒电镀废液
被告单位被处罚金 负责人领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份,青岛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城阳区某社区东侧租用一厂房进行生产经营。2017年9月4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袁某安排工人将部分电镀废液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倾倒在公司院内土地上。经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从该公司取样的电镀废液重金属铜排放浓度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
2017年9月4日,袁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次日,犯罪嫌疑人袁某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26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袁某、被告单位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袁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单位该公司、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另悉,该公司判前自愿缴纳罚金4万元,袁某缴纳罚金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袁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该公司、被告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该公司及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袁某经判前社会调查,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今年1月12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罚金4万元,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铜是生命所必需的微量元素,但过量的铜对人类和动植物都有害,冶炼过程中,铜及其化合物的烟尘随烟道气进入大气,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在冶炼、金属加工、机器制造、有机合成及其他工业的废水中都含有铜,其中以金属加工、电镀工程所排废水含铜量最高,这种废水排入水体,会影响水的质量,若用含铜废水灌溉农田,铜在土壤和农作物中累积,会造成农作物特别是水稻和大麦生长不良,并会污染粮食籽粒,其中一部分也可经食物进入人体;铜对水生生物的毒性也很大,水生生物可以富集铜,通过食物链的富集,最终使大量铜进入人体。当铜在体内积蓄到一定程度后即可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因此,我国规定,工业废水中铜及其化合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1毫克/升(按铜计)。本案中,被告单位青岛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铜的电镀废液,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袁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金属清洗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被告人悉数领刑并各处罚金
【案情简介】
自2009年起,陈某与郭某在城阳区某社区共同经营青岛某电涂装厂,但其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李某自2010年进入该厂工作,并于2014年开始担任该厂车间主任。期间,李某根据陈某安排,带领工人将未经处理的金属清洗水直接排放至该厂车间东侧的荒地内。经检测,金属清洗水中的重金属镍含量超出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10倍以上,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016年11月28日,陈某、郭某、李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次日,三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其作案用的金属清洗剂、清洗表调剂、抽水泵等被依法查封扣押。
2017年12月18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郭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锌、镍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郭某系主犯,李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郭某、李某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郭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金,均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另悉,三被告人判前自愿缴纳罚金共计2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郭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在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李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三被告人所在社区均出具了同意帮教的证明,可对其宣告缓刑。
今年1月4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陈某、郭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铁件清洗有关的活动。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含镍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三被告人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金属清洗水直接排放至荒地内,经检测,排放的金属清洗水中重金属镍含量超出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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