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莱西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服务莱西市“1+5+4”发展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融入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2017年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124件,其中2起案件分别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工作做法被青岛市委《青岛信息》采用。
2018年5月24日,在莱西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莱西法院院长张杰向大会作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
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莱西法院一是建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专业审判团队,实现专业化审理,统一裁判标准;二是建立涉环境资源侵权民事案件“绿色通道”,避免因诉讼延误环境保护工作进程;三是建立诉前协调、判后修复、倡议建议的环境资源侵权案件审判三步法,引导当事人提高对生态保护责任的认识,主动修复弥补破损的生态环境。
莱西市劳动模范、莱西法院法官葛长文在开庭审理案件。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莱西法院主动为重大项目提供司法服务,对涉土地等环境资源的敏感问题、可能出现的群体性案件及早研判,提出司法建议5件,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升级。积极支持环境公益诉讼,2017年4月,莱西法院审结山东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3月15日,莱西法院的干警们深入社区开展消费者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形成行政执法联动合力
莱西法院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联动办理案件的条件、类型、程序及部门职责,确定工作程序,互通行政执法和审判情况。2016年以来,在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中,莱西法院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1件,对28人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
在2017年世界环境日活动中,莱西法院依托自媒体平台,结合审判案例,发布《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引导》等环境资源案件诉讼指引。通过开展集中宣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震慑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在全社会培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
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宣传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2017年,莱西法院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分成10个调研小组,深入各乡镇街道,走访代表委员100余人、企业21家、农户200余户,发放《诉讼服务指导手册》《环境保护法》等宣传材料上千份,实现“边走访、边调研、边梳理、边解决”,广泛营造生态文明建设风尚。
本报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涛 张宇
图一为2018年5月24日,在莱西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莱西法院院长张杰向大会作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图二为莱西市劳动模范、莱西法院法官葛长文在开庭审理案件。
图三为2018年3月15日,莱西法院的干警们深入社区开展消费者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图四为庭审现场。
案例一:
排放含酸污水致苗木陆续死亡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6万元
【案情简介】
青岛某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石墨公司)、青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机械制造公司)、莱西某矿石加工厂(以下简称该矿石加工厂)的厂区均位于莱西某工业园,该园内有一干渠通过,王某在干渠下游经营苗圃种植。2014年春天,王某自干渠中取水浇地,几天后,苗圃中苗木陆续死亡,后王某向莱西市环保局投诉。2014年5月26日,该局在现场用试纸进行了测试,结果水质为强酸性。后经调查,该干渠周围用酸企业为该石墨公司、该机械制造公司、该矿石加工厂。2014年5月28日,该局联合街道办事处召集该石墨公司、该机械制造公司、该矿石加工厂共同对该干渠中水质进行了抽样化验,结果pH值为1.21、氟化物322mg/L。期间,该局多次就赔偿问题召集王某和该石墨公司、该机械制造公司、该矿石加工厂进行协商,但均未果。
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石墨公司、该机械制造公司、该矿石加工厂赔偿其死亡果树苗木价值69510元、土地损害赔偿金27000元(4.5亩×5年×1200元),共计96510元。
“我单位经过市政排污渠道排放污水,符合污水排放标准,且不经过王某所称的地头干渠,故王某的损害结果与我单位无关。”三被告均辩称。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王某经营的该苗圃面积为4.4亩,其中核桃播种苗圃约1.5亩,出苗率约30%;苹果嫁接苗圃约0.2亩,萎蔫率为30%-40%;樱桃嫁接苗圃面积约0.2亩,萎蔫率为30%-40%;移栽小桃苗一行,长度约30米,株距约10厘米,成活率约10%;移栽小桃苗一行(约0.2亩),长度约70米,株距约1米,成活率约10%;采穗园,二年生桃树死亡16株,李树4株,一年生桃树5株;新建桃园约1.2亩,株行距0.8×1米(共计980株),成活率不足5%。
2014年12月22日,王某申请对土地恢复耕种时间及年产值和苗木果树的死亡原因、受损苗木及果树的价值进行鉴定。2015年3月16日,王某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土地恢复耕种时间及年产值进行鉴定的委托。
2015年4月20日,依法院委托,青岛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桃树、苹果树、樱桃树、李树等树苗和树的死亡与污水浇地有直接关系;核桃播种苗圃约1.5亩,出苗率约30%,补偿评估值为3850元/亩;苹果树嫁接苗圃约0.2亩,萎蔫率为30%-40%,补偿评估值为1万元/亩;樱桃树嫁接苗圃面积约0.2亩,萎蔫率为30%-40%,补偿评估值为1万元/亩;移栽小桃苗300株,株距约10厘米,成活率约10%,补偿评估值为10元/株;移栽小桃苗70株,株距约1米,成活率约10%,补偿评估值为8800元/亩;采穗园,枯死二年生桃树16株,李树4株,一年生桃树5株,补偿评估值为100元/株;新建桃园约1.2亩980株,成活率不足0.5%,补偿评估值为8000元/亩;土地损害赔偿金每年每亩2150元。王某支出鉴定费1万元。
【争议焦点】
三被告是否排放了污染物?
原告王某称,经环保部门确认,其苗圃上游排酸企业仅有被告该石墨公司、该机械制造公司、该矿石加工厂,在三被告无证据证明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排放了含酸污水。三被告均称排污管道与市政管网连接,未排放含酸污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环保部门的信访文件,虽不能直接证实三被告排放了含酸污水,但能够说明三被告具有排放含酸污水的可能性,且仅可能是三被告,对于三被告是否排放污水,王某的举证能力亦仅限于此。而三被告所称的排污管道已与市政管网连接,不存在排污事实,法院认为,排污管道与市政管网连接,仅能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排污设施,污水是否必然从该管道排放被告仍需举证证明,在三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其排放了含酸污水。
原告的苗木死亡与三被告排酸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王某称,其苗木系因使用含酸污水浇地引起,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则称,其未排放污水,且王某未举证证明苗木的死亡原因,对王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应对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应举证证明其苗木的死亡与三被告的排酸行为存在关联性。根据王某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王某的苗木死亡与污水浇地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与苗木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三被告的排酸行为与王某的苗木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三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向同一干渠排放污水,王某因在干渠取水造成苗木死亡,对王某的损失,三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王某的损失,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在三被告无证明证实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的情况下,三被告应连带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
由于王某对土地损害赔偿年限未申请鉴定,其要求三被告赔偿5年的土地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土地损害赔偿年限,法院认为以一年为宜。王某的损失为36095元(3850元/亩×1.5亩+1万元/亩×0.2亩+1万元/亩×0.2亩+10元/株×300株+8800元/亩×0.2亩+100元/株×25株+8000元/亩×1.2亩+2150元/亩/年×4.4亩×1年),应由三被告全部赔偿。王某请求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的辩论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据此,莱西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水污染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石墨有限公司、青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西某矿石加工厂连带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36095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出售甜瓜种苗质量有缺陷 共生亲和力差致甜瓜死苗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4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日,王某、周某、周某某、盖某、全某、贾某、黄某、李某等8人发起成立了青岛某甜瓜专业合作社,到会的48名社员通过了该合作社章程,选举王某担任该合作社理事长,且为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全体发起人在该合作社章程上签名捺印,该章程发生效力。2013年4月12日,该合作社在莱西市工商局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该合作社理事长王某与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甜瓜苗合同,从该公司购买甜瓜种苗共计117990株,价款共计72898.32元,该公司为王某出具了发票。购苗后,该合作社将甜瓜种苗发放给27户社员进行种植。种植后,社员发现瓜秧开始出现死苗,到开花坐果期死苗增多,此后不断出现死秧。
为此,王某、盖某、全某等向莱西市种子管理站申请鉴定甜瓜死苗原因。2013年4月9日,莱西市种子管理站组织青岛农业大学、青岛农科院和青岛市种子站相关教授、研究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但未联系到该公司。专家组遂依法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造成死苗的原因,是所用砧木与甜瓜共生亲和力差导致,而该合作社所购买的甜瓜种苗是该公司提供。该合作社支付专家现场鉴定费6000元。
2013年4月17日,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向莱西市公证处申请对27户社员栽植的68个大棚内甜瓜生长的现状及栽植面积进行公证保全,该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合作社支付公证费1万元。
2013年5月17日,莱西市种子公司管理站出具《关于对青岛某甜瓜专业合作社受损甜瓜产量和商品价值情况的分析》,并确认产量损失为261010.2公斤。
期间,该合作社就此事多次与该公司协商,但该公司置之不理。后该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被告该公司辩称,该合作社诉讼的损失不存在,诉讼的甜瓜苗非该公司供应,请求驳回该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该合作社申请对大棚甜瓜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在法院对外委托要求双方选择鉴定机构时,该公司不同意鉴定,致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不予对外委托,将案件予以退回。在此情况下,该合作社自行委托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价值为2244686元,该合作社支付鉴定费1万元。对此,该公司对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合作社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赔偿总额为224468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作社购买该公司的甜瓜种苗存在质量缺陷,给该合作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合作社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该合作社请求赔偿利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所辩称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莱西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某甜瓜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2244686元。
【法官点评】
种子质量虽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即合格,但仍可能存在某种缺陷、瑕疵或缺点。因为不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会受到当事人认识水平的限制,即便国家制订的有关种子质量标准也会受到现有的科技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虽种子质量符合标准但却存在瑕疵、缺陷或缺点等质量问题。固然法律对很多种子和性状指标规定了质量标准,但也有很多种子和性状指标没有或无法制定标准。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某种子的质量标准,某种子就不存在所谓质量不合格问题,但仍可能存在瑕疵、缺陷或缺点等质量问题。由于种子的缺陷、瑕疵等问题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种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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