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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非法采沙致14.6亩农田被毁 被告人获刑一年半罚金20万元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6日,陈某承包本村位于村南侧的15.72亩耕地准备用于高效农业种植。2011年9月1日,陈某与王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上述地块转让给王某用于搞树木养殖。2012年起,王某在该地块种植白蜡树和槐树约1000余株。2015年3月,王某发现自己承租的农用地的个别地方被他人挖沙,后也产生了挖沙卖钱的念头。2015年3月,在未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的情况下,王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其承包土地的表层土进行剥离,并在他人已经挖过沙的地方进行了深挖,在其转包的土地上实施非法采沙行为,导致土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经国土资源局勘测,王某破坏土地面积为14.6亩,全部为一般农田。

8占用农用地

2015年5月7日,国土资源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破坏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9月1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王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一是起诉书指控其非法破坏14.6亩土地,但该土地有部分系被他人破坏,一审判决未将该部分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是其系初犯、偶犯,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多次陈述,其在他人破坏土地的平塘、土坑处继续深挖、扩挖,该行为对涉案土地造成进一步的破坏,不应从其破坏土地的数量中予以扣除,一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王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王某及其辩护人称,其系初犯、偶犯,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并结合其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量刑适当,故此项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7年10月16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村集体或个人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耕地、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大量农田毁损。国务院对此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耕地红线不能破”。本案依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对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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