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姜某、刘某、刘某某、张某、邱某等五人分别系两渔船的船长、代理、大副。姜某与刘某预谋在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由刘某负责两船的物资补给、人员配备,姜某负责带领两船出海捕捞水产品,指挥在捕捞地点下网、起网,两船系双拖网作业,张某负责其中一条渔船的下网、起网等具体工作,刘某某负责另一条渔船的管理工作并听从姜某的安排,邱某则负责该渔船的下网、起网等具体事宜。2017年5月初,两渔船出海捕捞水产品。2017年6月16日早上,海警侦查人员在渔区将两渔船查获,当场抓获姜某、刘某某、张某、邱某,并当场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9836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227830元)。
2017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姜某、刘某某、张某、邱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刘某自动投案。次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刑事拘留。
2017年8月14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姜某、刘某、刘某某、张某、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姜某、刘某、刘某某、张某、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刘某、刘某某、张某、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惩处。在五名被告人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刘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邱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所提姜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刘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此外,被告人姜某、刘某某、张某、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邱某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适用缓刑。
2017年10月25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目前渔业资源匮乏,为了让有限的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因而设立了禁渔期,而一些不法分子为满足一己之利,对禁渔期不管不顾,竭泽而渔,严重危害了生态平衡与资源保护。本案中,姜某等五人在禁渔期内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该案的审判彰显了以司法手段保护生态资源的坚定决心,极大震慑了那些妄图以破坏生态资源谋取私利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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