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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监发布特种作业操作证整合工作事宜通知

近日,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发[2018]34号文件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的通知,现对青岛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整合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此次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有利于确保生产安全,有利于工作平稳过度,有利于保障相关企业人员权益的原则,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组织好对原有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检查验收工作。各区、市负责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辖区内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摸清考点建设情况,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向市安监局主管部门反馈考试点的意见建议,并对照计算机理论考试条件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和验收准备工作。市安监局将组织人员对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进行检查验收,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批准组织实施考试,未申请或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不得承担有关考试任务。

三、严肃考风考纪、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考试点监管力度,对考试点考风考纪负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监考巡考登记制度,加强对监考人员教育管理,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严格按照《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2)执行。

附件:1.考试点建设标准;

2.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点建设标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机构设置

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内部设立专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

人员配备

1.专职考务人员不少于5人; 

2.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每个作业种类至少配备1名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年度考试量500人以上的,每个作业种类至少配备2名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考评人员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

办公、考试场所和场地

1.有固定办公场所,应分别设置考生接待区、办公区、档案室、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区等。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申请理论知识考试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场;

3.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 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办公设施设备

1.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二代身份证读卡器、P130型手持式读卡器等;

2.办公用电脑能够接入互联网,应用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考试管理制度

制定并有效实施考试实施程序、安全资格证书办理程序、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职责、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档案管理、考试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信息反馈和投诉处理管理等制度规定,并在考试点公示。

计算

机考

场基

本配

场所及设备设施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考场内应当设置考试操作规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等。

软硬件系统

1.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监控平台;

2.考试点机房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2兆的光纤;

3.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4.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配有普通网络摄像头,并安装山东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考试软件,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实际

操作

考试

考场

基本

配置

场所及设备设施

1.有与申请的实际操作考试考试范围相应的实际操作场所及设备设施,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2.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3.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4.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监控平台;

5.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6.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附件2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考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期间,凡违反相关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计零分,并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规定存放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的;

(五)擅自进行无关操作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六)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内容或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五)抄录有关试题信息的;

(六)考试中擅自离开指定考位,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的。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设备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恐吓监考人员,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工作单位予以处分。

七、考生对考务人员进行行贿,经查实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考生通过伪造证件、或者他人替考等非法途径获取资格证书的,经查实后,报由发证机关撤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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