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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新区设立1.5亿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 (记者 范镇)近日,黄岛新区出台扶持产业发展“十大政策”,设立产业基金助推发展,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以股权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该项政策对重点产业项目进行扶持的同时,也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了倾斜,为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准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黄岛新区设立1.5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

重点支持科技型和蓝色海洋产业

据了解,风险准备金分为风险补偿资金和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两部分。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是区财政每年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准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过桥资金是区财政为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偿还银行借款时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提供临时性周转借款。

享受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分类标准确定的,在本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风险准备金的安排。由区财政在产业引导资金预算中安排1.5亿元人民币作为专项资金。其中,贷款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过桥资金1亿元。

本政策将重点支持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蓝色海洋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风险补偿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

风险补偿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封闭运作。由区财政局负责补偿金的拨付与管理工作。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黄岛区内依法设立并在本区纳税的分支机构;经省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

申请风险补偿金的金融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一)在本区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申请风险补偿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民银行、区银监办等业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金融机构对本区内小型微型企业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1%时,在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对不良贷款处置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2%的补偿。

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过桥资金运作

据了解,黄岛新区金融办、财政局委托区属国有控股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过桥资金的运作。担保公司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过桥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封闭运作,风险自担。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一)在本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无失联、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无经济纠纷以及资产被查封等情况。(五)必须是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并由贷款银行出具《放款承诺函》的企业。贷款银行需与区金融办、财政局、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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