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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实行“保分承诺”禁止进校宣传招生

本报讯(记者 王墨然)昨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全面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一步规范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民办教育发展进入转型阶段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稳步发展,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齐全,办学层次、分布区域和专业结构基本合理,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逐步提高,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基本形成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成为我市教育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截至2017年8月,我市共有教育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991所,其中:学历高校9所,学历中小学校78所,成人中专9所,非学历培训学校895所、民办幼儿园650所;全市民办学历学校学生近16.7万人,非学历培训机构年培训65万人次、在园幼儿9.6万人。我市民办教育已经由单纯规模增长的阶段,进入到以“稳定发展规模、整体提高质量、优质特色发展”为基本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

强化年检实行“黑名单”制度

《措施》包括3部分共18条内容,涵盖了加强党的领导、推进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要求,其中前两项主要针对民办学校提出的要求,后一项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措施》提出将强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市、区(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年检对民办学校管理的“总抓手”作用,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查内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招标确定会计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财务年度报表进行统一审计,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一并给予公开曝光,提高年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实行“黄牌”和“黑名单”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学校进行警示,对严重违规违法办学机构、且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布,便于社会识别和监督。同时,加强日常巡查抽查。市、区(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的检查,重点是办学场所周边环境、学校管理秩序、教学设施配备、收费标准及办法、学校网站、宣传材料、招生广告、合同文本、课程设置与教师资质等状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制作“温馨提示”,在各类民办学校突出位置张贴,提高广大市民维权意识和分辨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措施》对民办培训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民办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实行“保分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培训费收取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培训费应专门存入机构的专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账户存缴。以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同时,应当加强对教学点的教学管理,确保教学点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补课时间不得晚于20:30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加快教学进度、增加教学难度;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且每班应当设管理专员1人,由所在培训机构专职人员担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培训活动以及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活动。同时,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民办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活动。

我市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办学水平低、社会信誉差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前进行风险警示,并制定资产清算、师生安置等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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