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市教育局网站公布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师培训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的培训课程不少于240学分,其中参加市级、区(市)级培训课程(含市级教师个性化培训)不少于60学分,参加校本研修不超过120学分。
我市依据教师培训学分标准体系,为每位教师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学分申报、审核、管理、查询一站式服务,为培训学分应用提供基础档案数据。教师在青岛市内调动,到新学校后,要及时变更所在学校信息,原来培训学分等信息予以延续。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假期结束后进行补修。
教师对培训学分登记有异议,要向学校提出,由学校将教师举证材料上传,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属实,予以变更或补登学分,不属实或者不符合培训学分登记标准的,予以说明。对在教师培训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赵黎)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