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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入住学生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周建亮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含公寓)的建设与改造,学生宿舍收费问题亟待规范。昨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以规范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正当权益。新规自今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高中班等公办学校。 

与现行的收费政策相比,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没有变化,一律按照青价费[2000]232号文件执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在现行A类、B类、C类、D类(每生每学期的收费标准分别为200元至500元)的基础上,针对不少高中外迁的新情况增加了E类,收费标准为600元/生/学期。该类学校学生公寓需达到如下条件:①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②每人配备床、桌子、椅子、橱柜、书架;③每居室有阳台及室内卫生间、盥洗室;④每室配备空调、暖气;⑤每楼层设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⑥楼内配有开水设施。⑦有独立浴池,包括淋浴设备、更衣设备、消毒设备等,并有专人管理浴池。如达不到学生公寓规定的相应条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标准收取住宿费,即每生每学期100元。 

通知指出,住宿费按学期或者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学校安排宿舍,既要便于学校统一管理,又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非自愿入住的学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年住宿费。学校应当按照 《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费应予以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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