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高温来袭!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劳动保护要做到位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特别提醒: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要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防暑降温费标准方面,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封满楼

责任编辑:李颉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