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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7个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涵盖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多个罪名,涉及传统毒品甲基苯丙胺、列管麻精药品等多种毒品类型。

法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对社会公众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正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毒品犯罪摧残人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不要心存任何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

被告人走私毒品数量大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张某与袁某某均系吸毒人员,2022年,张某通过聊天软件与美国毒贩叶某某相识。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张某通过邮件寄递的方式自叶某某处购买并走私冰毒约118克,走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毒品1500余克,贩卖冰毒3克。袁某某明知系走私的毒品,仍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毒品邮件的收货人,并负责收取邮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某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张某被判处重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

外籍人员走私毒品被判驱逐出境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日11时许,桑某某(斯里兰卡籍)将大麻烟包裹并藏匿于裤子口袋,欲乘坐航班自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携带出境。为逃避安检,其将大麻烟转移至手中攥握,被安检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及检验,上述大麻烟净重6.68克,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青岛中院判决将其驱逐出境。

近年来,青岛地区涉外国人毒品犯罪时有发生,青岛法院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坚决惩治毒品犯罪,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对情节较轻的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提升我国刑事司法公信力。

案例三:

潜逃多年“零口供”毒贩照样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上旬,李某某通过电话与肖某某联系购买200克毒品,欲每克加价10元转卖牟利。肖某某和王某某在广州购买4袋毒品后,将毒品分装在女式高跟拖鞋后跟内,并通过物流公司将含有毒品的女式高跟拖鞋邮寄到莱西市。同年8月9日,肖某某、王某某乘车到达淄博高速路服务区后,李某某将二人接到莱西市并安排在赵某家暂住。同年8月12日10时许,李某某骑摩托车载肖某某到莱西市某物流公司取毒品时,肖某某被当场抓获,李某某逃跑,后王某某在其暂住处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从邮寄包裹中的女式高跟拖鞋后跟内查获白色晶体四袋,重198克。经鉴定,四包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肖某某、王某某均被判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潜逃多年且到案后拒不认罪,法院通过梳理在案证据,锁定其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本案警示贩毒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四:

药店员工非法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以来,王某某在经营某药房期间雇佣石某某在药店内从事药品销售工作。自2024年5月以来,王某某、石某某先后多次接到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为管制药品,不允许未取得销售许可及资质的经营企业销售。2024年7月5日晚上9时许,王某某、石某某为获利仍以100元的价格将8盒右美沙芬片全部销售给无处方、无相关疾病且多次超过正常用量购买的李某某等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列入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销售、使用,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药店经营者、店员,在多次收到相关药品列入管制药品的通知后,仍以牟利为目的,铤而走险非法向有多次超额购药情况的人出售精神药品,且在交易中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逃避检查。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医药从业人员违规贩卖麻精药品行为,坚决阻断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

男子贩卖“上头电子烟”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某先后6次向李某、李某某、李某兵(系未成年人)等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共计9个,违法所得50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化身“黑手”的依托咪酯,俗称“烟粉”“烟油”,通常被添加到普通卷烟中或者通过互联网、零售店、娱乐场所等渠道销售的电子烟油中,制成“上头电子烟”,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社会危害性显著上升。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绝不姑息的态度,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者。同时,也提醒相关部门及未成年人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自觉抵制毒品诱惑。

案例六:

被告人非法种植罂粟获刑

【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28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除药用、科研和科普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一律禁止种植。本案彰显了对毒品原植物种植从严管控、源头治理的鲜明态度。目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农村等偏远地区多发,部分村民因法律意识淡薄、禁毒意识不强等原因,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应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七:

毒贩当庭翻供未被采信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王某某在个人QQ空间内发布毒品照片并在百度贴吧留言吸引买家,后吸毒人员轿某某通过QQ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并向王某某求购冰毒。同年7月14日,王某某携带从他人处购买的1包冰毒,驾车从甘肃省金昌市出发,于次日到达青岛市。后王某某与轿某某约定在青岛市城阳区一洗浴中心见面。同年7月15日16时许,轿某某驾车至洗浴中心搭载王某某,在车上王某某将从金昌市携带至青岛市的1包冰毒以3万元的价格贩卖给轿某某,冰毒重约24克。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当庭翻供,辩解其贩卖冰毒数量为七八克,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该辩解无在案证据予以印证,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对其当庭所提辩解不予采信,依法认定涉案冰毒数量为24克。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朱本腾 时满鑫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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