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入选。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王某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8L9870航班值机手续。王某为泄私愤,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值机B岛15、16值机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打电话报警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让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为由,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在场机场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劝阻,并作出如再发表不当言论将报警的警示。王某不听劝阻,掏出手机,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有炸弹。在场机场工作人员随即依照规定按程序上报机场并通报该航班所在机组。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城阳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该案例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
【法官简介】

吴仲雷
吴仲雷,现任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夏庄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在刑庭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2006年参加工作以来,二十载辛勤耕耘,时刻把“公正、廉洁、爱民、敬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奋斗在法院审判工作一线。先后获得“全市法院优秀法官”“青岛市审判业务专家”“‘齐鲁最美法官’提名奖”“山东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山东省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丰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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