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两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劳动者提升依法维权意识,提醒用人单位合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劳动者垫付社保费用可向单位追偿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张某某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未给张某某缴纳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的社会保险,为不影响社保使用,张某某自行补缴相关社保,包含单位应承担部分。张某某认为该部分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该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垫付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8537元。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本案中,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张某某缴纳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张某某为保障社保权益不受影响自行补缴了上述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张某某缴纳了本应由该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性质上是该公司获取不当利益,张某某有权向该公司追偿。该公司在为张某某计算工资时已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但是未给个人缴纳,张某某共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8537元。因此,该公司应当返还张某某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8537元。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8537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行,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当职工自行垫付相关社会保险费时,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在此,即墨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彬彬提醒广大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切勿心存侥幸。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重视自身社保权益,主动维权,理性合法化解用工纠纷。
案例二:
一公司忽视延迟退休新政惹官司
【案情简介】
崔某出生于1978年5月15日,在某纺织公司工作至2025年2月28日,后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崔某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她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646.4元。该公司对该主张持有异议,认为根据崔某的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应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60%发放,遂拒绝支付,后崔某将该公司诉至即墨法院。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比例。崔某构成九级伤残,双方于2025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其本应享受12个月以2024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核算金额为90072元。同时,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崔某出生于1978年5月15日,原应至2028年5月15日满50周岁退休,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实施后,其延迟后的法定退休时间应为2030年2月。2025年2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崔某距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尚有4年11个月,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情形,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递减至80%,核算金额为72057.6元(90072元×80%),而非该公司主张的递减至60%。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支付原告崔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057.6元。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时,应严格按照延迟退休后的法定年龄,确定劳动者的实际退休时间及对应权益。
即墨法院民二庭法官傅云霞表示,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计发比例与“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直接挂钩,因此,该补助金的核定应以延迟后的法定退休时间为计算依据。若企业忽视延迟退休新政,仍以女性劳动者“年满50周岁”、男性劳动者“年满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拒付与退休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法律风险。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润凡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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