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旅游市场典型处罚案例。此次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涵盖旅行社经营、导游执业等多个关键环节,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胁迫游客购物、不合理低价游、无证导游服务等重点整治领域,充分彰显了青岛文旅执法的精准性与震慑力。
案例一: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青岛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招徕游客过程中,针对行程购物相关咨询作出“仅含景区内摊贩购物”的明确承诺,但其与游客签订的正式合同中却列明4个固定购物点,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2025年7月,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另案查处,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导游胁迫游客消费案
青岛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山东半岛游”团队期间,委派的临时导游安某因与游客产生矛盾,为泄私愤采取胁迫手段强制游客消费,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2025年11月,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导游安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委派旅行社另案处理,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导游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导游仲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正式委派的情况下,接受个人委托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2025年3月,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仲某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以此规范导游执业行为。
案例四: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山东某旅行社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14名游客参加崂山旅游活动,通过诱导游客在指定购物场所消费、强制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等方式收受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2025年1月,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0元、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15日的处罚。
案例五: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山东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崂山风景区仰口游览区接待游客时,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服务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相关规定。2025年10月,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款,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某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六:对同一旅游团队设置差异化合同价格案
青岛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同一旅游团队时,针对不同年龄段旅游者设定不同合同价格,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规定。2025年3月,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是城市文旅品牌的重要支撑,下一步将持续深化“监管+服务”双轮驱动,加大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聚焦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从严查处”。同时,将健全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完善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制度,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提醒,各涉旅企业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广大旅游者在出行过程中如遭遇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01旅游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投诉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助力青岛国际滨海旅游度假目的地建设提质增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张碧琪
责任编辑:李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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