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邵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未足额支付十余名农民工工资,其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住址等方式藏匿,逃避支付所欠劳动报酬,且面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被告人邵某退赔被害人田某、吴某、魏某等人的经济损失18余万元。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邵某以其经营的青岛某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工程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青岛市即墨区某改造项目中的混凝土施工工程,后邵某召集田某、吴某、魏某等工人施工。邵某在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项后未足额支付田某、吴某、魏某等十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余万元。2023年10月前后,邵某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住址等方式藏匿,逃避支付所欠劳动报酬。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邵某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通过在公司住所地、施工地等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而邵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2024年11月9日,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中,邵某支付田某、吴某、魏某等共计19000元,并自行达成谅解协议。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邵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中支付部分被害人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即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报酬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与民生福祉,本案是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邵某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住址等方式藏匿,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墨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邵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责令其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既彰显了刑事审判在欠薪治理中的震慑作用,以严厉司法手段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也切实落实追赃挽损要求,最大限度救济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恶意欠薪,切实开展“两拖欠”治理工作的决心。
在此,即墨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若遭遇欠薪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即墨法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全力为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孙冬雪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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