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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4个案例入选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7个典型案例,青岛法院4个案例入选。

案例一: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山东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系“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某通过抖音视频号及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据统计,其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宣传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数量达310吨。

该种业科技公司认为,该合作社、耿某某上述行为侵害了其“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该合作社、耿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2596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作社、耿某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合作社、耿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销售价格为3.5元/斤,侵权销售额为217万元,按照大豆种子平均收购价格2.36元/斤计算,该合作社、耿某某每斤获利为1.14元(3.5元-2.36元),该合作社、耿某某侵权获利超过了30万元,故对该种业科技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该合作社、耿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该种业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加大种业司法保护力度,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我国是世界油料生产与消费大国,大豆是重要的油料作物,提高大豆油料自给率是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重要内容。本案的裁判,在种业侵权案件中有效运用了网络证据,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体现了服务保障种业创新发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二: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烟台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开缝衬套”“衬套”技术研发并取得技术成果,时任该设备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盛某某主持并参与了上述技术研发工作。2023年,烟台某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衬套自动压边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该技术公司,发明人为盛某某。该设备公司认为,该专利系盛某某在该设备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请求法院确认该专利权归属该设备公司所有。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早在该专利申请日前,该设备公司已经在衬套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了研发并形成了技术成果,与该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具有相关性,盛某某作为该设备公司的研发人员,利用该设备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发,接触、控制、获取与该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信息,该专利与盛某某参与的该设备公司本职工作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该技术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未能提交研发该专利或技术来源相关证据,亦未对将盛某某列为发明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专利系盛某某在该设备公司任职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据此,法院判决:该专利权归属该设备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典型案例。本案衬套自动压边设备所涉衬套配件广泛应用于新型航空航天领域,保障航空航天设备运作可靠性及使用寿命。本案的裁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一步明晰职务发明创造的裁判规则及认定标准,依法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烟台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系“一种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装备技术公司认为,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油管滚筒装置的行为侵害该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该机械制造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被诉侵权产品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且体积较大不易移动,该装备技术公司提交的视频及照片未能全部展现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保全规则后,经该装备技术公司申请,法院赴新疆克拉玛依市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该机械制造公司赔偿原告该装备技术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确保高端装备科技创新获得充分有效保护的典型案例。连续油管滚筒装置是将连续油管作业与电缆遥测技术有效结合的高端装备,但体积较大不易移动。法院积极运用现代科技为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赋能,针对被诉侵权产品体积较大的特点,通过拍摄视频固定技术特征,采用区块链技术保存视频证据,高清视频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存储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本案的裁判,积极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用足用好知识产权证据规则,有效保障了石油行业高端装备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青岛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冶金传送设备的研发制造,系“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技术秘密权利人,黄某某、宗某某先后在该重工公司任职并签署保密协议。黄某某离职后成立山东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宗某某离职后亦加入该冶金设备公司。该冶金设备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该重工公司的该技术秘密。经评估,该重工公司因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为2169万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冶金设备公司从宗某某获取并使用该重工公司的该技术秘密,黄某某系该冶金设备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复制该重工公司的该技术秘密,其行为均造成该重工公司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据此,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该冶金设备公司罚金30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刑事典型案例。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是在高速轧钢线材生产中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完成集成线材输送、捆扎等工序的输送设备,本案技术秘密系冶金线材输送技术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本案的裁判,通过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的刑事制裁,有力惩戒了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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