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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一考定终身”!山东出台普高与中职学生互转办法

为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以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近日,山东省教育厅正式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统构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互转的制度体系,有效打破中职转高中“没通道”、学分互认“缺依据”等现实困境,为学生提供更加灵活、多元的成长路径。据了解,《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市按照“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形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和全日制中职学校作为互转学校,互转学校的学生按照《办法》进行互转。互转原则上在县域内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市域内统筹,不得跨市域进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全日制普高、中职在籍学生(含综合高中班),坚持“自主自愿、双向流动、学分互认”原则,尊重学生选择权,确保学生转得进、学得好、有发展。

《办法》清晰规划了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互转的实施路径。在转学时间上,充分考虑教学实际与学生发展需求,中职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可在高一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申请;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高中转中职按照最大次数即3次设计,分别是在高一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及高二第一学期末申请。

在实施程序上,互转学校名单与基本要求将随中考招生政策一并面向社会公布。具体流程包含学生自愿申请、转入学校考核、拟定名单并公示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确保全过程公开透明。在组织考核上,考核方式以学生中考成绩、平时成绩为基础,鼓励市级统筹命题,确保公平、科学、规范。

此外,在教学衔接与学分认定上,《办法》明确转学一般转入对等年级,与同届学生同时毕业。高中转入中职仅限三年制,不得转入五年制和“3+4”贯通培养的中职段;学分认定遵循“相同直认、相近可认”原则,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科学认定,减少重复学习。鼓励各市制定《普职互认课程目录与学分换算指南》,为学分互认提供标准化依据。

对于转学可能带来的课程差异,转入学校将负责为缺修学生安排补学。在毕业升学这一核心关切上,学生须达到转入学校的毕业标准,方可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并按照转入学校学生身份参加高考报名,享受相应升学政策。

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中阶段育人方式、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丰富学生成长成才路径,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普通高中与中职学生学籍互转、双向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生互转总体原则、基本要求,指导落实有关政策,对各地各校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互转实施细则,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学校、互转基本方案,保障有关政策落实,对学校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有关高中和中职制定互转实施方案,进行互转学生的考核、课程衔接以及学籍变更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互转坚持“自主自愿、双向流动、学分互认”的原则,建立工作成效评估、参与学校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保障学生发展权益。

第二章  互转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互转原则上在一定范围内的高中和中职进行。各市结合实际,确定一定数量的高中和中职作为互转学校,可实行“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结对。互转原则上在县域内进行,不具备互转条件的县域,可在市域内统筹安排结对学校,不得跨市域进行。

第六条 互转学校可采取中考联合招生、共同培养的方式划定互转学生范围,也可面向学校所有学生开展互转。互转实施方案须明确学生互转前后学习地点、学籍所在校、培养方案以及转学具体条件等。相关要求须与中考政策同步发布。

第七条 中职转高中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进行;高中转中职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和高二第一学期末进行,每名学生转学次数各市自行确定。转学后不适应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

第三章  互转程序

第八条 转学按照学校发布互转通知、学生自愿申请、转入学校考核、拟定转入(出)名单并公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完成学籍变动等基本步骤进行。

第九条 互转学校应提前发布互转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空余学位(含专业)、报名条件、考核时间及方式等。

第十条 符合互转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参加互转,并填写《高中与中职互转申请表》(附样表)。

第十一条 转入学校面向申请学生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可以以学生中考成绩、转学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以及单独组织的互转文化课和技能考核、职业适应性测试情况等为组成部分,也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他具体考核内容。鼓励建立市级统筹的考核命题机制。考核内容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家长监督。

第十二条 互转考核通过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限内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编入相应的年级、班级(或专业)学习,并建立相应学籍。建立学籍互转中间库,推送转学信息,缺失信息由转入学校组织学生补录。

第十三条 转学后按照转入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或享受学费减免。严格落实“人籍一致”要求,学生互转后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第四章 教学衔接和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转学一般转入对等年级,与同届学生同时毕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只能转入三年制中职,不得转入五年制和“3+4”贯通培养的中职段。

第十五条 高中和中职应根据本校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入学生已修习的课程按“相同直认、相近可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具体互认办法由互转学校根据高中课程方案和中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鼓励各市研制《普职互认课程目录与学分换算指南》,明确普通高中文化课与中职学校文化基础课的学分抵扣规则、中职学校技能证书、实训课程与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的学分转换标准。

确因转学前缺修课程导致不能进行后续学习或影响毕业的,转入学校应安排学生进行补学。

第十六条 原就读学校应为转学学生发放修习时间和完成学业情况的相关证明,转入学校应为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补录相应档案材料。

第五章 毕业与升学

第十七条 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后,需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中职毕业证书。中职学生转入高中后,需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转学后按照转入学校学生身份性质参加相应的高考报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高中(班)学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互转实施细则,结对学校制定互转实施方案,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众新闻

责任编辑: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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