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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10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青岛法院2024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本次发布了五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青岛法院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判,引导、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做到公正、审慎、精准执法,是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服务基层治理、护航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

青岛中院发布2024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

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某小区开工建设,某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加建行为。后该公司向某住房服务保障中心提交虚假规划审批材料,骗取了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2016年起,李某等人陆续购买该小区房屋,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该小区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予以没收。小区业主李某等人面临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被没收后仍需偿还房贷的困境,遂以该住房保障中心在办理预售审批时,对该公司提交的虚假规划审批手续没有尽到核查义务,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行政赔偿。

【处理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由该公司违规加建引发,主要过错在该公司,而该公司已因未履行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不具有赔偿能力,判决方式并不是最优解决方案。

法院经过综合研判,提出解决路径:一方面协调教育部门解决该小区业主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同时积极推动解决该小区房屋确权颁证问题。法院报请胶州市委、市政府协调多部门召开四次专题调度会议,通过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协调规划住建部门调整规划许可、责令该公司补缴税费和罚款等方式,最终为该小区全体业主解决不动产权登记难题。已提起诉讼的六起案件全部达成和解,法院裁定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部门协同”实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典型案例。针对该小区居民“钱房两空”的现实困境,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围绕赔偿争议进行裁判,而是运用穿透式思维,抓住当事人“产权登记难”的实质诉求,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协同”的解纷格局,实现从“就案判案”到“源头解纷”的转变。本案的妥善处理,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之间实现平衡,彰显了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破解群众“急难愁盼”的制度优势,是新时代行政审判服务基层治理、护航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该案入选山东法院2024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二:

房屋强制拆除系列案

【案情简介】

纪某某系某街道居民,在该社区建有宅基地房屋并居住。2016年,该社区启动旧村搬迁改造,纪某某父子认为旧村改造的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搬迁。2021年,青兰高速公路拓宽项目占用该社区部分土地,政府部门启动征收程序,因征收补偿标准与旧村改造补偿标准基本一致,纪某某父子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2年12月,该宅基地房屋被该社区居委会强制拆除,纪某某父子不服诉至法院。此外,纪某某父子还提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征收补偿等十余起关联诉讼。

【处理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纪某某父子提起系列诉讼的实质诉求是获得相应赔偿,故本案具有和解的基础。本案中,尽管该居委会自认其基于旧村改造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作为该项目征迁实施主体的该街道办事处系房屋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法院经研判后综合施策,一方面,向该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案件败诉风险提示,同时主动联系城阳区司法局启动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指导该街道办事处和该居委会推动协调和解工作;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对纪某某父子释明类案裁判结果,对其补偿意见逐项进行释法说理,降低其不合理预期。在此基础上,法院组织涉诉各部门就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等逐一分析论证,推动该街道办事处与该居委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补偿方案,最终各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纪某某父子在领取补偿款后主动撤回因征收、强制拆除等引发的十余起关联案件的起诉,一系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协调、司法局积极配合、被诉部门主动作为,一揽子化解房屋强拆系列纠纷的典型案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是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强制拆除案件,涉及群众利益广泛,案件化解难度大,是矛盾纠纷中的“硬骨头”。如果“一案一判”,容易导致“案结事不了”,还可能引发更多潜在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系列案件精准辨析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同时创新败诉风险预警告知机制,府院联动释放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的协同“乘法”效应,推动行政机关提出切实解决方案,共同扛起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

案例三:

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赵某某、樊某某等25名农民工为某公司分包的某项目装修工程提供劳务。随着工程的推进,该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欠30万余元未支付。赵某某、樊某某等25人经多次讨要无果后向政府网上平台投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项目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且未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故对其作出罚款998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本案若直接判决结案,不仅案件背后所涉的多名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及时支付,企业也将面临较重负担,不利于后续经营发展。为此,法院延伸司法服务,主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从社会公共利益、农民工权益维护、企业信誉维护等方面释法析理,同时帮助该公司深入分析负债状况、欠薪成因,引导其建立工资支付预警机制。该公司承诺将多方筹足资金结清工资,并保证以后杜绝欠薪行为,树立诚信经营品牌。因该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除了对该公司的加处罚款。该公司缴纳罚款本金后与25名农民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撤回本案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主动延伸职能促推争议化解的典型案例。该处罚争议不仅关系企业的发展经营,同时涉及多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维权行政案件,需兼顾各方合法权益,避免机械适用法条、就案办案,要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引导企业构建劳资共赢的和谐关系,建立劳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以司法温度彰显权益保障立场,以司法智慧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

行政拘留及罚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赵某峰家庭成员因赡养老人问题在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赵某峰的姐夫郭某与赵某峰发生争吵辱骂、厮打。随后,赵某峰的女儿赵某山、赵某峰丈夫及赵某峰兄妹参与厮打。公安部门认定赵某山、赵某峰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对赵某山、赵某峰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对参与冲突的其他家庭成员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不同行政处罚。赵某山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山与第三人赵某婷(赵某峰的妹妹)之间虽存在肢体接触且致后者受伤,但系为阻止后者伤害其本人和其母亲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亦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应当属于“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范畴,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院判决前,发出《行政案件败诉风险预警告知书》,告知公安机关该案存在的败诉风险点。公安机关收到告知书后启动自纠程序,协同法院共同组织对该家庭成员进行调解,最终家庭成员之间达成谅解。公安机关撤销对赵某山的处罚,同时减轻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处罚。赵某山等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行政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和公安机关协同“以个案正义推动规则完善”,实质解决治安管理处罚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坚持“如我在诉”办案理念,在审查该类家庭矛盾治安处罚案件时更加重视对纠纷起因、冲突方式、矛盾激化作用的分析认定,通过制发青岛市首份《行政案件败诉风险预警告知书》,指导公安机关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高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主动纠正错误处罚,实质化解诉讼纠纷。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提示执法机关做到执法有据,同时也深度修复和改善了当事人家庭关系,以司法之力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案例五:

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7年,某地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面积4万平方米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某公司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该地块拆迁期间,部分被征迁居民不满征收补偿政策,致拆迁工作无法继续推进。该公司与某开发建设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将拆迁补偿金、房屋征收工作经费690万元存入指定资金监管账户。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规定开发商不得作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拆迁主体。后当地政府开会明确该项目作为该市唯一经济适用房历史遗留项目,由该公司继续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2014年,相关部门函告该公司因其未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已缴纳的拆除补偿金、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亿元。

【处理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由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照权责统一原则,不应由开发商自负盈亏并承担全部商业风险。按照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多份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可以确定系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法律政策的变化、已拆迁居民合法权益及该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多次通过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同意由该公司继续作为该项目建设方。该项目不能继续推进,系被征迁居民不满征收补偿政策、相关法律政策改变等客观情势变更原因导致。行政机关对于未及时止损而让开发商继续投入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多次组织审前和解,各方对应当赔偿项目和比例达成共识。案件裁判后,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予以认可,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践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理念,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在判决与调解的关系问题上,前者重在体现正义,后者重在促进和谐,二者相辅相成。本案纠纷时间跨度大、诉讼主体复杂,中间涉及新旧法律法规及政府职能部门变更,通过和解调解实质化解争议难度大。对于情势变更引发的损失赔偿问题,当事人存在信赖利益保护时,行政机关应基于各方过错对其合理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对赔偿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判决。为避免赔偿争议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最终查清当事人实际损失、责任过错,在明确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判决,充分发挥了判决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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