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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和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生效的6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豪杰审理的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入选。

据悉,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依法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标明行为红线,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涉枪违法犯罪风险意识。

【案情简介】

从事装修工作的孙某某购买了2支射钉器和射钉弹,2021年12月,为增加射钉器威力用于打鸟、打野兔等,孙某某先后从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和钢珠,利用角磨机、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增加射程,并加装握把。202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涉枪线索到青岛市即墨区某街道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射钉器改制的2支火药枪和射钉弹、钢珠若干。

本案审理中,经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无重大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孙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法惩处涉枪涉爆犯罪必须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情节较轻的认定,要结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价值观念,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枪支类型、杀伤力、数量、危险性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做到罚当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本身从事装修工作而持有射钉器,知悉经改造可直接射击后,为打鸟、打野兔等网购无缝钢管、钢珠等对射钉器进行改造,经试验发现射击精度差,射击距离较短,枪支杀伤力相对较小,存放于家中未再使用,社会危害较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孙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即使枪支并未使用,但私自制造或持有枪支亦已触犯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并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如发现任何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方宪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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