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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检察机关办理产权纠纷案件 必须召开听证会

青岛市检察院在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再推新举——该院日前出台的《民事行政检察环节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涉及产权纠纷案件必须召开听证会,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案件事实释法说理。

这个意见细化了全市检察机关对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利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技术纠纷等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开展对重大疑难复杂产权纠纷案件等的生效裁判和生效裁判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强化监督因错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或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着重审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都与案件有关,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是否为企业预留了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

意见提出,高度重视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情形的监督,纠正“隐性”超审限问题;办好对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监督,审慎对待,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加大对涉及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监督力度;探索对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措施;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对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或因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违约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等情况,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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