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城阳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近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报送的《青岛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青岛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据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权威统一类案检索平台,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2日,青岛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由该建材公司向该集团城阳分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该建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该集团城阳分公司欠付货款。该建材公司遂向该集团城阳分公司所在地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该集团城阳分公司、该集团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该集团城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青岛市即墨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青岛市即墨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集团城阳分公司系该集团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将由总公司承担。鉴于该集团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应当认定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

据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

分公司订立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将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的,可以认定约定的管辖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丰

责任编辑:林红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