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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变化!《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月起施行

8月26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是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迈向了新的法治阶段。它不仅为城市应对各类气象灾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对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构建全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有着深远意义。

政策体现五大变化

青岛市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十分重视,这次《条例》修订做了大篇幅的修改完善,由原来不分章节的24条扩充至六章42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

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条例》一是明晰了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动员、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灾情报告等工作;二是加强与周边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协作,建立区域联防联动机制;三是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

在气象灾害防御风险防控前置方面,《条例》一是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的应用,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授权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办法;二是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三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在提升科学防御水平方面,《条例》一是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气象业务深度融合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二是定期修编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在加强重点领域保障方面,《条例》一是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极端天气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采取措施加强隐患治理。二是健全完善农村和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加强抗旱排涝工程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多场景农业气象服务。三是加强海洋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构建立体监测网络,建立专业化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

在优化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方面,《条例》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细化特殊天气应对要求,规定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有关行业、单位应当适时采取停业、停课、停运等防灾避险措施。

内容突出四个重点

此次《条例》内容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突出了四个重点。

完善防御体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晰了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媒体等在防御知识普及、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职责。为建立联防联动机制,《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气象信息共享、灾害防御、科研科普等方面的协同协作,建立区域联防联动机制。

突出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防控前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演练等内容。为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同时要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在应用区域范围内公布,供建设项目免费共享。授权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办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同时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御设施、设备和救援装备,确定防御重点部位并定期巡查。

加强监测预报,规范预警发布与传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密集区、农牧渔业主产区、产业聚集区、重要海岛和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航道、河道、水库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气象业务融合,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多场景农业气象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预报会商。为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为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条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等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在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内广泛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运营商还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建立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上报。为细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措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采取具体应急处置措施。为细化特殊天气应对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行情况,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停课,并采取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职工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时间或者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海上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和车站、港口(码头)、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者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活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为体现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对违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等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青岛市气象局将持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地生根,切实提升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封满楼

责任编辑:李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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