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4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据悉,2024年以来,青岛海事法院充分发挥专门管辖优势,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涌现出一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海洋经济秩序、推动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阮某等5名越南船员在越南海防港登上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光船承租的“森林6”轮,担任机工等职务。2022年6月,“森林6”轮靠泊约旦亚喀巴港装载货物过程中,一个装有液氯的集装箱从吊机上掉落,集装箱固定销穿破液氯罐发生液氯泄漏,造成爆炸事故,阮某等5名船员死亡,船方未予赔偿。
2024年5月8日,“森林6”轮靠泊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港,船员近亲属申请扣押该轮。青岛海事法院迅速反应,于当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5月10日船舶离港前成功实施扣押。后5名船员近亲属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航运有限公司、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梁某承担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693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5名船员近亲属与光船承租人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24年8月7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裁定:按5名船员近亲属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结果】
在诉前海事保全期间,对船舶成功实施扣押后,在青岛海事法院的主持下,确定了光船租赁期间因船舶营运发生事故造成的船员人身损害应当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5名船员近亲属与光船承租人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支付5名船员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710288美元,作为该争议的全部和最终解决方案。在交纳诉讼费期间届满前,该协议履行完毕。5名船员近亲属申请解除船舶扣押,并申请撤回起诉和免交案件受理费。青岛海事法院依申请解除“森林6”轮的扣押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按5名船员近亲属撤回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为越南船员在船舶靠港约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船员近亲属请求注册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船东及光船承租人赔偿损失的海上人身损害纠纷。青岛海事法院在越南籍当事人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时,积极保护外籍当事人合法权益,诉前诉中协调配合,与各方当事人有效沟通,在依法确定赔偿责任人的基础上,最终促成纠纷的圆满解决。因和解协议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之前已履行完毕,青岛海事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进一步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本案纠纷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外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国际劳动者权益的公正维护和人文关怀,更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对不同国籍当事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的一体平等保护,为优化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一带一路”框架下跨国劳务合作提供了司法范例,生动诠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化落实。
案例二:
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裴某签订《船员外派劳务合同》,约定裴某到该船舶公司管理的“万蓬103”轮担任船长。裴某任职过程中,因自身失误造成船东损失,2022年5月,该船舶公司通知裴某随船休假。2022年9月,裴某就其与该船舶公司之间的《船员外派劳务合同》项下的争议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该船舶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上船路费、遣返路费、疫情隔离期间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船舶公司向裴某支付隔离期间工资、上船费用、离船费用及律师费等,驳回了裴某提出的工资差额、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请求。
2023年6月,裴某以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且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仲裁员在仲裁时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等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2024年5月6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裴某关于撤销该裁决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案系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纠纷。该船舶公司系香港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参照适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审查涉外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裴某提出的撤销理由均涉及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事项,实质上是请求推翻仲裁机构就部分客观事实已作出的判断,并重新对该部分客观事实作出实体评判,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审查的内容,法院对裴某提出的上述问题不予审查。
除上述理由外,裴某还主张仲裁员在仲裁时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但未提交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的证据证明仲裁员构成了枉法裁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员在裁决中对裴某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均予以回应,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基于特殊利益考量故意作出错误裁决,故不存在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的情形。
裴某还主张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经审查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本案仲裁裁决系针对合同主体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仅约束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裴某提出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
【典型意义】
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赋予人民法院监督仲裁裁决的权利,是维护仲裁高度公信力和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对于维护仲裁公正性、促进仲裁制度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应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的理念,贯彻有限审查原则。本案中,法院秉承仲裁法确立的“一裁终局”原则,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查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充分尊重仲裁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事项的裁断,依法维护仲裁终局效力,驳回当事人在法定事由之外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阐释了对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的评判标准,进一步厘清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适用的边界。本案充分彰显了司法支持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鲜明立场和态度,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了强劲有力的保障。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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