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青岛海事法院审结的“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2024年以来,青岛海事法院充分发挥专门管辖优势,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涌现出一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海洋经济秩序、推动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张某与其他6名船员驾驶某渔船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大沽河河岔口附近出海,至黄海海域附近实施捕捞江瑶贝作业,6名潜水捕捞员数次下海共捕捞野生江瑶贝7955公斤,非法捕捞价值高达12万余元。
2022年6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薛家岛派出所民警查获该渔船上的江瑶贝,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讯问过程中承认自己在休渔期、禁渔区进行违法捕捞的事实。
2024年1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则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1195元;判令张某承担评估费用1万元。
2024年5月16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按照381195元的标准以购买海洋碳汇或者法院认可的其他实现海洋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并承担评估费1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系在休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而引发的破坏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张某是否应承担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二是张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本案中,张某在明知休渔期规定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出海捕捞,构成主观故意;其非法捕捞行为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张某应对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增殖放流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是较为普遍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但由于目前江瑶贝的增殖放流技术尚不成熟,本案以《评估报告》中所建议的修复方式为参考,结合我国《海洋碳汇核算方法》行业标准中所定义的海洋碳汇,认定张某可以通过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或其他经法院认可的实现海洋碳汇的方式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本案中,经过专业核算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碳损失后,张某可以通过蓝碳交易市场购买相应碳汇量或选择合适的碳汇项目投入赔偿金的方式,以实现对海洋环境的有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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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碳汇是指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从空气或海水中吸收并存储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碳汇”一词源于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组织发布了《蓝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评估报告》,首次提出了“蓝碳”概念。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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