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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舱发生倾斜移位致14.8吨货物严重受损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京源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境外买方出售的机械设备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其作为提单权利受让人起诉承运人丹尼斯航运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青岛海事法院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责任限制条款,判决承运人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有效平衡了双方权益。判决获当事人自动履行,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对“一带一路”贸易的保障作用。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京源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向境外买方派特克斯造纸公司销售177件再生纸机械设备。2022年8月3日,丹尼斯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EUBISK03号提单,载明京源公司系托运人,派特克斯造纸公司为通知方和收货人。2022年9月2日,船舶抵达目的港土耳其伊斯肯德伦港,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该货物严重受损。收货人收货后向京源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提单项下包括索赔权在内的权利转让给京源公司。京源公司认为,丹尼斯航运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日照锦安船务有限公司作为丹尼斯航运公司的代理人,依法应对该货物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丹尼斯航运公司与锦安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407300美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丹尼斯航运公司注册地位于马耳他共和国,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各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实体争议。

涉案提单已经流转至收货人,收货人提货后向京源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京源公司有权作为提单权利受让人向承运人提起货损索赔诉讼。加盖承运船舶船章的收货单已确认货物交付承运人时状况完好。根据船长海事声明与收货人委托的检验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可认定,海运期间货物在船舱内发生了倾斜移位并受到损害。丹尼斯航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情形。该货物在运输期间发生位移、损坏,应当归因于其管货不当,依照《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丹尼斯航运公司应就责任期间内的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日照锦安船务有限公司仅系签单代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检验报告可以认定货物发生全损,货物实际价值为407300美元。依照《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计算的该货物损失赔偿额高于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赔偿限额,故应以后者认定赔偿数额。该货物毛重14800公斤,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本判决作出之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特别提款权兑换人民币比率1:9.5191,计算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81765.36元。

综上,青岛海事法院判决丹尼斯航运公司向京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81765.36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丹尼斯航运公司注册地位于马耳他共和国,该货物运输目的地位于土耳其共和国,均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是一起典型的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准确适用了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参考,一方面保护了承运人在货损纠纷中免受高额赔偿责任的困扰,确保了航运业的稳健发展;另一方面促使承运人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同时,也为托运人提供了明确的赔偿预期,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与秩序,体现了海事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本案通过明晰相关裁判规则,合理判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促进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贸易发展,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体现了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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