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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导劳动者提升依法维权意识,提醒用人单位合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李某到某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工资由该公司委托第三方通过银行转账代为发放,该公司为李某缴纳了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2022年4月5日,李某向该公司出具了一份由其签字的《不投保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其自愿申请该公司停交每月为其缴纳的社保,在该公司干临时性计件工作,未来不追究不投社保的法律责任,系本人自愿。2023年5月12日,李某在工作时伤及手指,被该公司员工送往医院治疗,并由该员工支付了部分款项。2024年4月,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由第三人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人事服务合同协议》,该公司委托第三人为公司员工代发工资,结合银行交易流水,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3日,第三人连续转账支付李某工资;该公司认可为李某缴纳了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李某于2023年5月12日在工作中受伤,由该公司员工帮其办理住院、支付医疗费;李某陈述其自2020年6月1日入职,主要从事电焊工,参加单位考勤,工资由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构成,工资通过银行每月发放,以上事实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李某与该公司之间自2020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且至李某申请仲裁之日,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该公司主张李某仅为临时性劳务工作,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临时工”是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身份不再具有法律关系认定的意义,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对单位而言具有人身及组织的从属性。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本案中,李某虽然向该公司出具了由其签字的放弃投保的情况说明,但根据双方举证,从李某的工资发放形式、公司缴纳过短期的社保、公司员工帮助李某因工受伤治疗照顾等,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双方非临时劳务关系,而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案例二:

未签合同索双倍工资因超仲裁期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日,刘某在某劳务公司从事自来水管道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2月1日,刘某以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该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2024年3月11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以及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以刘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刘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责任,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者正常劳动对价,故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本案中,刘某与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始于2017年8月1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满一年之日(本案即2018年8月1日)起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状态至此结束。刘某于2024年3月才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该项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对此,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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