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青岛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快以品牌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施“青岛优品”工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将品牌建设上升到城市发展战略的高度,青岛市品牌总量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引领作用日益增强。为进一步推动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工作,持续擦亮青岛“品牌之都”形象,青岛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品牌立法,发挥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把品牌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聚焦经济领域 增强立法保障的针对性
品牌建设涉及经济、社会、人文等不同领域,经济领域作为品牌建设的“主战场”,《条例》对经济领域的品牌培育、提升以及相关扶持、保障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品牌包括产品(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等,并针对不同种类品牌的特点,具体细化了品牌建设的责任主体、目标措施等。
健全工作机制 形成品牌共建共促合力
《条例》明确指出,应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建格局。同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将品牌建设作为质量强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和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品牌建设资源,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品牌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发改、工信、住建、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领域的品牌建设促进工作。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推动品牌培育提升
品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企业是品牌建设的主体。《条例》注重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着重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鼓励经营主体发挥主体作用。制定品牌战略规划,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培育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服务)品牌、企业品牌。建立品牌梯次培育工作机制。聚焦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品牌梯队。推进全域品牌化。针对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旅游业等不同领域,明确品牌培育的目标和制度措施。注重文化赋能。挖掘非遗、海洋文化等特色资源,提升品牌文化附加值。发挥老字号、地理标志对于品牌提升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机制,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和管理。推进区域品牌建设。以“青岛优品”为核心,建立完善区域品牌使用、监测、保护、退出等机制,推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并依托上合示范区、青岛自贸片区等平台,推动品牌“走出去”。
实施全方位政策支持 优化品牌发展环境
《条例》从经费保障、金融支持、基础支撑、人才保障、品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加强资金和金融支持。统筹用好相关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品牌建设。建立品牌增信融资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品牌价值纳入企业信用指标体系和授信参考因素,加强融资支持。
加强基础支撑。推动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推进品牌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为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
加强人才保障。支持经营主体引进和培养品牌人才,鼓励市、区(市)将品牌人才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序列,并在落户、住房等方面给予支持。
加强品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品牌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制度,健全对经营主体的品牌信用激励和分类管理。五是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衔接的品牌保护体系。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品牌保护的快速响应和协同协作。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黄元晖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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