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婚前向国某借款1万元,二人协议离婚后,国某向孙某追索借款未果,遂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偿还国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
据了解,孙某与国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孙某向国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后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国某多次向孙某转账共计4万余元,孙某多次向国某转账共计13万余元,后二人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仅对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车归属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婚前该笔借款予以确认。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国某和孙某是否将该借款进行分割的问题。该借款发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仅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未对个人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且孙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该借款作出其他约定的事实,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国某的个人财产;二是该借款是否已清偿或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方式予以抵偿的问题。该离婚协议书未约定该借款的处分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该借款归属进行划分或予以抵顶,孙某亦未索回借条。虽然孙某辩称于2018年5月转账偿还该借款,但该笔转账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排除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国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一定因婚姻关系转换为夫妻财产。为此,法院提醒,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对婚内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并作出明确约定,厘清共同财产的数量、各自份额,明确权利归属;对离婚经济性补偿或损害性赔偿进行明确约定。如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应在财产分割内容中载明婚前债务的性质、金额、清偿时间及方式或是否协商通过婚内财产倾向性分割的方式予以抵偿,避免因遗漏而产生争议。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珉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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