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欲逃废债 即墨法院:转让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认缴的出资享有期限权利,且可以自由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但股东周某为了逃避公司债务而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能否 “溜之大吉”?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该公司返还刘某租赁费及逾期利息损失,周某某、周某分别在未出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共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了解,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刘某、尹某、杜某、董某分别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农业大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某4处土地分别租赁给刘某、尹某、杜某、董某,租期为30年,刘某、尹某、杜某、董某均按时足额支付了租赁款。后刘某、尹某、杜某、董某发现,该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协商,该公司与刘某、尹某、杜某、董某签订了《退租协议》。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退还上述款项。2023年10月10日,尹某、杜某、董某分别将其对于该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刘某。

另悉,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股东为周某、王某,二人各认缴50%,认缴出资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2020年5月18日,周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年近70岁且无经济来源的周某某,公司章程重新规定认缴出资期限为2040年12月31日。

2024年2月20日,刘某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返还其大棚租金118万余元及利息,周某在5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周某某在5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与周某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此,被告该公司辩称,出资期限尚未到期,股东会将按照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欠款数额并无争议。关于周某是否应在其未出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查明,周某系该公司的设立股东,其认缴出资期限是2026年12月31日,虽然周某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周某某,但转让股权时,该债务已存在,周某某明显缺乏出资能力,且该公司就多起被执行的案件涉及的债务未能清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因此,该公司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作为前股东的周某亦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50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返还原告刘某租赁费及逾期利息损失,被告周某某、周某分别在未出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共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周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丽芳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