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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违约被公司索赔百万元 城阳法院多次斡旋调解一起“天价”违约金纠纷

涉世未深的19岁女孩王某与青岛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就此踏入网络直播领域,后王某因违约被该公司索赔违约金100万元。近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涉及高额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青岛某文化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并约定:由该公司提供直播场地和设备设施,王某在该公司指定平台和账户进行独家直播,每月直播天数为22天,且每天直播时间不少于2小时,未经该公司同意,王某不得在该公司指定平台和账户之外进行直播,如违反则构成严重违约,王某须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及相应其他损失。

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为王某提供了直播设备和直播场地,但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进行直播,且多次利用其它平台和账户进行直播。该公司多次要求王某依约履行合同无果,遂诉至城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该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纪展尚发现,王某在签订合同时仅是一名刚满19岁从艺校毕业的女孩,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她天真地认为违约没什么大不了的。经过法官释法说理,王某痛哭说自己没钱。考虑到本案如果简单开庭判决,必然会对王某身心和今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办案法官一方面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该公司,从王某年纪较小,如果给刚毕业的学生判上“天价”违约金,其无法履行将成为“老赖”,影响其未来发展入手,耐心细致地讲明“法理情”。通过法官的多次斡旋,最终,该公司的态度也逐渐缓和下来,表示仅要求王某支付给其购买设备以及租赁场地、布置场地的费用2万余元。

在“面对面”调解当天,办案法官又让女孩和家长联系,女孩家长和该公司坐在一起真诚沟通,该公司再次做出让步,仅要求王某赔偿2万元并同意进行分期支付,第一期款项在达成调解的第一时间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直播平台的爆火,网络主播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但网络主播与经济公司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经济合同》来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界定,这类合同往往对网络主播的违约行为约定了巨额的违约金。一旦网络主播发生违约行为,如何认定网络主播的违约程度及违约金数额,成为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尊重和保护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注意到网络主播往往是一些既年轻又缺乏社会经验的群体,也要注重维护网络主播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

对于网络主播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的投入、公司的预期收入、兼顾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年龄情况,同时用好调解手段,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争取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丰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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