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衡量生活质量改善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有力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案例一: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吴某从他人处购进黑金牡蛎压片糖果、牡蛎肽(固体饮料)、牡蛎肽粉固体饮料(升级版)等男性保健品,对外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
2023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在吴某租住的房屋内将其抓获,现场查扣黑金牡蛎压片糖果44盒、牡蛎肽(固体饮料)1181盒15袋、牡蛎肽粉固体饮料(升级版)362盒10袋。经抽样鉴定,上述产品中均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公安机关从吴某销售的下家查获上述产品若干。经抽样鉴定,产品中均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吴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保健食品成为消费“新刚需”,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利,打着保健品的旗号对外销售含有他达拉非的食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他达拉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导致心脑血管疾病,是被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确需购买的需,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切莫轻信虚假宣传,不购买来路不明的保健品。
案例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孙某从网络平台及他人处购买黄精枸杞压片糖果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万余元。经鉴定,在送检的黄精枸杞压片糖果中检出他达拉非。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他达拉非于2012年被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被列入该名单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身体健康应当放在第一位,切勿为减肥贪图一时之快,损害身体健康得不偿失。
案例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韩某经营一家活禽店,黄某从他人处购买用于毒狗的药品,后到某村将绑有药品的鸡骨头给狗食用,等到狗被毒死或毒晕后拖至车内放血,然后送至韩某处低价出售,死狗数量约30只。韩某在其活禽店内将狗剥皮、加工后对外出售牟利。公安机关从黄某驾驶的车辆内查扣死狗3只、鸡架1宗、刀1把、药物胶囊数粒。经检测,药物胶囊内含有氰离子成分。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韩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及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韩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氰离子存在于氰化物中,氰化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的剧毒物质,微量即可致人畜死亡。本案中,被告人将死因不明的动物及肉类进行加工、销售,导致此类产品流入市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严重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法律严惩。该案提醒广大群众不买、不食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警惕“毒从口入”,同时提醒食品行业从业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切勿收购来历不明的食品,确保食品采购、加工各个环节安全。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高硕 安睿
责任编辑: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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