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元:
本局于2016年5月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安监管罚〔2016〕Z101-2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拾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按规定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肆仟玖佰贰拾元元整和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孙超 联系电话: 85916061
特此公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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