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安监管罚〔2016〕Z101-1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按规定缴纳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和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孙超 联系电话: 8591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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