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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白沙河漂浮大量死鱼”摊上大事 男子制作发布虚假视频获刑9个月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制造网络谣言案,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9个月。

据了解,霍某自快手APP下载异地水域水质浑浊,且垃圾、鱼类漂浮在水面的视频,去除水印后添加“崂山区某村某水库旁边白沙河鱼都在岸边泛滥成灾了,这鱼能吃吗”等文字,制作成内容为“白沙河环境污染”的虚假视频,并于2024年4月8日10时41分定位在崂山区某村将该虚假视频通过抖音发布。

图为庭审现场。

当天下午3时许,崂山区相关部门、街道及社区多名工作人员紧急赶赴现场排查,发现该视频中所发布的污染水体不在该村区域内,视频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当天晚上8时,霍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截至当时,该虚假视频播放已达16.5万次、转发799次、点赞652次、评论924条。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被告人霍某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自首情节,综合考量被告人霍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随着信息生产、传播、接收方式的迭代升级,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金话筒。学习、工作、生活都离不开网络,网民可以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账号在网络空间输出观点、分享生活,但部分网友为了博取关注,编发虚假造谣信息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并非“法外之地”,编造虚假信息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网民,应当依法依规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传谣,不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伊科

责任编辑:李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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