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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潍坊中院联合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今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当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升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本次发布的案例选取了青岛、潍坊两地法院审理的8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保护对象涵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体现两地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对辖区内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进行源头、链条治理,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凝聚力量。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4日、2021年12月9日,王某、刘某从曾某处购入11株金毛狗蕨,后在青岛市崂山区某花卉市场对外出售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查获未出售的6株金毛狗蕨,在曾某处查获未出售的28株福建观音莲座蕨、15株德保苏铁、66株金毛狗蕨。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德保苏铁、金毛狗蕨、观音莲座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单株金毛狗蕨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1076元,单株福建观音莲座蕨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588元,单株德保苏铁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1274元,上述植物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费用等共计11836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曾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111535.40元;王某、刘某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4945.30元。

【典型意义】

德保苏铁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观音莲座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近年来,青岛市查获、审理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涉案植物大多通过花卉交易市场流转,本案依法对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加大对危害国家重点植物犯罪行为源头打击、链条打击力度,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为此类案件审理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二: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王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从赵某处收购一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薮猫,该薮猫系赵某从俄罗斯购买托运回国后卖给王某。薮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名单。法院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和赵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人判处拘役及罚金。本案中,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赵某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寄养费用。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薮猫在我国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赵某虽不是薮猫的直接猎捕者,但其实施非法收购出售薮猫的行为为猎捕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判决王某、赵某连带赔偿涉案薮猫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寄养费用等共计19781.24元。

【典型意义】

薮猫系外来物种,主要栖息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以鼠类、鸟类、鱼类、蛙类以及蝗虫等为食,对于调控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实施危害国内或国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查获的薮猫进行救助,而非放归自然,既彰显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爱心和决心,又有效杜绝了外来生物对我国生态系统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

案例三: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丁某先后从曾某、刘某处共收购8棵苏铁在其经营的潍坊市奎文区某花卉市场店内销售。2021年11月、2022年1月,丁某在明知苏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给张某3棵苏铁,销售金额共计2300元。2022年8月1日,侦查机关从丁某处扣押1棵苏铁。2022年8月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苏铁为苏铁科苏铁属叉叶苏铁,苏铁属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植物。案发后,丁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收购、出售苏铁的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00元。另悉,曾某、刘某、张某均被另案处理。

【裁判结果】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积极赔偿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和后期养护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对涉案苏铁进行救护安置和后期养育,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挥了警示教育和犯罪预防作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丽丽  时满鑫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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