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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系列丛书《法说股权》在青岛首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青岛市律师协会“法说”系列丛书《法说股权》首发式暨“新《公司法》股权制度的变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题沙龙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举行。

《法说股权》图书首发式

“以股权为基础的股权架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是公司股权事务的三驾马车,《法说股权》图书抓住了新《公司法》的‘牛鼻子’,将新《公司法》的核心内容进行了解读,为社会各界学习新《公司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特别是为股东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一把打开新《公司法》的‘金钥匙’,并由此给出了公司发展的建议。”首发式上,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说股权》图书副主编代宝义介绍道。

青岛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邓焕礼表示,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编撰的《法说公司》《法说章程》《法说股权》系列丛书先后出版发行,其中,《法说股权》包括《股权架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三个分册,共十五章,81万字,使“法说”系列丛书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完整、体系更完善,代表了全市律师提供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水平。相信“法说”系列丛书的出版发行,必将推动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促进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沙龙活动现场

首发式后,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公司法》股权制度的变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题作专题分享。

结合出资期限调整注册资本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凡炬认为,应当结合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视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情形,从而结合出资期限将注册资本调整至合理数额。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审视实缴出资、增发、转让、质押、债转股。

特别要注意融资过程中的股东责任和董事义务,在股权融资过程中,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在股权转让情况下,转让人还可能对未按期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以及独立责任。在持有股权的期间以及转让股权后,还可能承担对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同股不同权”是双刃剑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宝义认为,新《公司法》对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影响明显。比如,新《公司法》规定出资期限最长为五年,客观上使明股实债方式融资风险增大。对于融资方来讲,如果用临近出资期限的股权进行融资,投资方拒绝的可能性比较大,这将给明股实债方式的融资带来阻碍。对于投资方来讲,一旦接受临近出资期限的股权进行明股实债融资,如果标的股权的股东不能按期出资,将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出资上的责任。

代宝义分析认为,“同股不同权”是双刃剑。新《公司法》规定了不同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制度,该制度为公司灵活分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新的方案,但一旦公司发行了类别股,将会给引进投资方带来正反两面的作用,正向作用是可以吸引有不同需求的投资人,反向作用是部分潜在投资人会觉得公司股权类型比较复杂,望而却步,也有部分潜在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和前期投资人享有同样的权利,让公司陷入不得不给与后续投资人同样权利的尴尬处境。

对家族企业治理将产生深远影响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岛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李晶鑫认为,新《公司法》对家族企业治理将产生深远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家族公司对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适配性将会更强。新《公司法》认识到了“资本中心”和“股东本位”的统治地位难以撼动,智慧地将治理模式选择权交还公司。家族公司由于家族和公司一定意义上融为一体,其中的公众公司基于监管要求,仍然会选择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非上市的家族公司绝大多数会毫不犹豫地坚守控股股东中心主义,家族公司会更加注重防范代理问题的风险,一般不会形成经理层中心主义。

二是新《公司法》为家族公司组织机构的选择,大开方便之门。拟上市的家族公司,将主体上选择在独立董事制度、专门委员会制度加持下的单层制模式。对于非上市的家族公司,大多会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将监事会的职权平移到审计委员会,以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深度。对一些中小型的家族公司,新《公司法》提供了更多的自主选项,如可能选择既不设监事机构,也不设审计委员会的更简洁的治理安排。

三是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作为或设机构,同时删除了对经理职权的列举性规定,这为家族公司经理的设置留下空间,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适配性安排,家族公司对经理人的授权和收权变得更加自如。

四是新《公司法》构建的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及可撤销的效力体系,将促进家族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这与股东会议的召集、信息披露、股东代表诉讼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制度相呼应,促使家族企业的治理走向合规、公平和合理。

五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加强,将使家族企业的治理面临更大的挑战,对家族成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家族公司而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股东、外部第三人权益的风险反而更大,更容易作出具有投机性质的决策行为,对于在影子董事笼罩下的家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并不实际拥有法定的权限,在操纵、指使之下实施的行为,加大了其成为“替罪羊”的风险。因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潮最可能在类似家族企业中发生,董事责任保险应当更早地提上家族公司的议事日程。

六是新《公司法》责成家族公司中的实控人走向前台。通常作为家族长的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股东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司空见惯,尤其是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违规担保、抽逃出资、阻止临时会议等事件上最有代表性。在新《公司法》的规制下,将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此外,新《公司法》还从信义义务、关联交易、股东压迫、股东权利滥用、人格否认、股权转让限制等方面,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加以规制,恰恰上述方面正是很多家族公司的重灾区。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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