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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白皮书》答记者问

4月1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首次发布《青岛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白皮书(2012年~2016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董则明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由市中院发布《青岛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白皮书》,这在全省尚属首次。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建筑业也随之蓬勃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当事人证据意识的淡漠,加之融资渠道不畅,大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涌入法院。建设工程,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建设开发项目,往往关系国计民生,而即使是普通商品房,也是中低收入阶层几代人的积蓄才能购得。因此,工程能否如期交付,直接关系众多购房人现实利益的实现,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则更是牵涉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数量众多,其中包括大量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报酬是否能及时兑现,关系到一个个普通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从这个角度上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不是简单的甲乙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它的背后是千千万万购房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而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等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做到预防、减少、化解纠纷。

为反映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情况,增强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认识,凝聚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共识,调动全社会力量维护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市中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编撰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白皮书,对2012年至2016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当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等多个角度提出预防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构建和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相关建议,为促进青岛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问: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类,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何特点?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大,但由于存在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标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因此历来是法院民事审判的难点。专业性强,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涉及大量建设工程专业术语,非专业人员根据自身的生活经历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往往需要专家证人或者司法鉴定人辅助完成审判工作;审理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案件经常因当事人不能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需要法院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占用了大量的审理时间;标的额大主要体现在市中院民一庭的一审案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据半数左右,案值一般都在30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特别是一些商品房的建设,一方面涉及大量建筑业从业者劳动收入保护问题,另一方面牵涉众多买房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

问:从近年来受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看,案件总量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类型?

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总量虽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比并不是很大,但从统计来看,近年来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的态势。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路桥建设、机场建设、地铁施工等诸多项目纷纷上马,客观上增加了此类案件发生的基数;二是建筑市场不规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屡禁不止,“阴阳合同”大量充斥,“先定后招”司空见惯,这些违法现象的存在,从合同签订之初就已埋下纠纷的隐患;三是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证据意识淡薄,不能及时获得相应的施工签证,导致结算过程中相互扯皮,产生争议;四是发包人不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和资金实力,一旦出现融资渠道不畅,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往往导致工期拖延甚至停工,造成巨大损失;五是承包人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获得营利,偷工减料,违法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低下,无法通过验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又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而引发纠纷占比最大,大约占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各有不同,但诉讼阶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双方对于结算依据产生争议,这在双方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特别是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尤为突出;二是双方对于工程量产生争议,特别是针对隐蔽工程以及工程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工程签证,往往无法证明自己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是双方对于甲供材或者已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另外,承包人在起诉索要工程款的同时,往往会一并主张停工损失、机具租赁损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发包人直接起诉承包人的案件相对较少,往往是在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反诉的方式主张工程质量赔偿或者逾期完工损失。

问:在当前中央提出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大背景下,市中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有哪些新举措?

答: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高、审理周期长,下一步,市中院将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力合作,吸纳专业化社会调解组织参与建设工程案件调解,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降低纠纷化解成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另外,市中院还将组建一支具备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的专家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专家在领域内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高效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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