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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后认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擅自使用

擅自使用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墙板安装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的办公楼安装蒸压加气墙板。协议约定:蒸压加气墙板厚度为12厘米,单价为137元/平方米,不含税金,数量约计1800平方米,合同额暂定为246600元,工程量据实结算;A公司预付B公司材料定金1万元,材料到场,A公司验收(按750元/平方米付材料款),定金在结算工程款时抵出,工程安装完成5日内A公司验收,10日内付清余款(预留1万元质保金,六个月付清);因B公司原因造成的安全问题由B公司负全部责任;A公司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电、工人住宿;工期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4月11日,如拖工期一天罚款2%总造价,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协议签订后,B公司进行了安装施工,施工完毕后,B公司将工程交付给A公司。在未组织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A公司于2014年7月将办公楼出租使用。B公司向A公司索要工程欠款,A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拒付。

2015年9月15日,A公司以B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施工完毕后,实际接收该房屋,并于2014年7月对外出租交付他人使用。A公司接收工程后,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该工程,后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对此,法院不予支持。该案经一、二审,最终法院驳回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方应当及时组织施工方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建设方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在承包方主张权利时以工程未验收拒付工程款;建设方法律意识淡薄,工程未经验收即进行使用,使用后又提出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本案中,A公司认为,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未组织验收,B公司应当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故工程款不应当向B公司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我国建筑法对此亦作出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法律对于建设工程的交付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被允许交付使用。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由此引发的质量争议应当如何解决?对此,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墙板安装系二次工程,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A公司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按照司法解释,A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A公司应向B 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对必要证据的留存,往往导致纠纷发生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以书面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要求建设方组织验收,保存相应的证据。在建设方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建设方来讲,施工完毕后及时组织验收,这既是建设方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除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应由承包方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外,对于其他的质量问题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权利主张将得不到支持,这是对建设方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的一种惩戒。因此,强化法律意识,积极规范的履行义务,对于建立健康、合理的建筑业秩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宏伟

李宏伟

李宏伟,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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