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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无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某对该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00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付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并约定,若该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施工,并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该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经营使用。该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万元。现王某起诉请求该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该酒店辩称,王某逾期完工,实际交付时间是2015年6月30日,其不应支付工程余款,且王某还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万元。王某主张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进行完工交付,该酒店主张的交付时间是其经营使用后又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且已修理完毕,该酒店在诉讼前也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按约完成施工,该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该酒店虽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该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且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已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故该酒店主张王某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该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酒店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该酒店不服,并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市中院认为,该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该工程已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该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故该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市中院认为,因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该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鉴于该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因该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该酒店应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王某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虽系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施工装饰装修工程亦应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承包人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该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而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实,逾期完工违约金也将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在实践中,对工程量少、造价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也可以依据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

侯娜

侯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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