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月5日,A公司承包某改造工程安置区项目——甲小区4号、5号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报警安装工程;2009年6月25日,A公司又承包甲小区的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铸铁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联动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均为B公司智能化系统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B智能化分公司)。2009年8月11日,甲小区4号、5号楼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期间,B智能化分公司仅支付A公司工程款2236856元,余款417995.64元一直未付。无奈,A公司具状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B智能化分公司辩称,原告A公司始终未安装消防报警CRT系统,故不应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双方签字确认一份《工程结算书》,载明:A公司施工的该工程结算值共计2654851.64元;备注部分写明存在的问题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调试安装等。2015年4月2日,A公司、B智能化分公司与B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甲小区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为完成消防报警CRT的安装,B智能化分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给A公司工程款20万元;A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安装完成后两日内,A公司、B智能化分公司与甲小区的物业公司,办理CRT实体移交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完成交接后两周内,第三分公司向B智能化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B智能化分公司向A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
2016年3月7日,法院到甲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询问。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称,4号、5号楼一开始没有CRT设备,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监控室安装一台电脑,不知道是谁安装的,现在无法开启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工程结算书》中确认该工程款共计2654851.64元,B智能化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一直未付。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A公司收到B智能化分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A公司、B智能化分公司与甲小区的物业公司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B智能化分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依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装,一直无法开启使用。A公司、B智能化分公司约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即A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且需要A公司、B智能化分公司与物业公司三方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B智能化分公司有权拒付A公司相应工程款,A公司应与B智能化分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将CRT系统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B智能化分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并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请求B智能化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首先,A公司与B智能化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甲小区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系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其次,该协议约定,A公司收到B智能化分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A公司、B智能化分公司与甲小区的物业公司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B智能化分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余款。这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B智能化分公司随后支付20万元工程款。根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装,且无法开启使用。因此,A公司并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该协议约定,A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后,A公司、B智能化分公司与物业公司三方共同办理书面移交手续,B智能化分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A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三方共同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因此,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B智能化分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拒付A公司相应的工程款。
李卫杰,硕士研究生,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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